中國紅十字會法 第二章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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