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指導地方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第三條 地方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應加強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規范募捐和接受捐贈行為。
第四條 地方紅十字會可以授權基層紅十字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紅十字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不得以紅十字的名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法接受同級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紅十字標志和名稱使用的規定,不得違背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第二章 開展募捐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并可同時在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納入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進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接受國(境)外和轄區以外單位和個人的直接捐贈,未經總會或上級紅十字會授權,地方紅十字會不得到國(境)外和轄區以外開展公開募捐。
第十四條 總會根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決定是否向國際和國內發出募捐呼吁。地方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未經總會批準,不得直接向轄區外或行業外發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應開設銀行專戶,建立專賬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接受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可根據實際情況,或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或請捐贈人出具捐贈函,約定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捐贈人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后,應及時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進行人民幣折算,由捐贈人提供其公允價值的合法有效證明。
第二十條 通過總會接受的國(境)外捐贈物資,其到達口岸后的運輸等費用一般由受援地區的紅十字會負擔;境內捐贈物資的運費一般由捐贈人承擔或按照捐贈協議執行。國(境)外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等手續,由總會或相關省級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第四章 捐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捐贈財產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等制度,規范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愿處分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不得違背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愿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統籌安排使用,其使用情況應向捐贈人及時反饋。
第二十四條 使用捐贈財產開展的人道公益項目,一般應由紅十字會系統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機構負責具體執行。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向社會公開。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通過捐贈協議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贈人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實際成本主要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的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和為管理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捐贈資金不得用于機構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六條 捐贈財產的收支管理情況,應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并向紅十字會理事會、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經審計的捐贈收支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捐贈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紅十字會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財產開展人道救助,應采取適當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資助標準、資助流程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章 捐贈表彰
第三十四條 總會按照以下標準,對一次性捐贈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捐贈人進行表彰:
(一)對一次性捐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捐贈人,授予“中國紅十字奉獻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捐贈證書;
(二)對一次性捐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捐贈人,授予“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捐贈證書;
(三)對一次性捐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捐贈人,授予“中國紅十字人道勛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捐贈證書及“博愛”牌匾。
第三十五條 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現金捐贈及非貨幣捐贈,總會不統一進行表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應表彰辦法。
第三十六條 總會對捐贈人的表彰每年進行一次。各省級紅十字會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將捐贈人名稱、捐贈金額、捐贈時間以及受捐紅十字會等信息匯總報送總會籌資與財務部,申領相應的獎章、捐贈證書及“博愛”牌匾。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通過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地方紅十字基金會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規定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中國紅十字會第十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后施行。《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紅辦字〔2009〕124號)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紅辦字〔2007〕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