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救災救助物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級紅十字會救災救助物資管理制度,增強紅十字會開展救災救助工作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救助物資,是指由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各級紅十字會、社會各界捐贈、調配、采購的專項用于備災救災和社會救助的各種物資。
第三條 物資的接收:
(一)國內或境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各級紅十字會統一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要求接收捐贈物資;省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各級紅十字會按照省紅十字會的統一要求接收捐贈物資。
(二)接收的物資應該符合備災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與備災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物資原則上不予接收。
(三)接收藥品、食品等,要保證藥品至少有一年以上、食品至少有半年以上的保質期,捐贈人須提供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原則上只接收單位或集體成件、成套捐贈,不接收個人零星捐贈。
(四)舊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個人零星捐贈物資,視情況由本級紅十字會自行確定是否接收。
(五)對捐贈人指定的受益對象不在本級紅十字會負責區域內的,可以與捐贈人協商相關事宜或報上級紅十字會協調。
(六)單位或個人捐贈物資,紅十字會應向捐贈者開具合法、有效的捐贈收據;需要對捐贈物資價值評估的,要做到客觀合理。
第四條 物資的使用和保管:
(一)捐贈人有明確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無法按照捐贈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時向捐贈人說明情況,征得捐贈人同意后方可用作其它用途;沒有明確意愿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等相關規定安排使用。物資發放完畢后要向捐贈人進行反饋,通報發放情況。
(二)救災、救助物資必須嚴格遵循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貪污救災、救助物資,違者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捐贈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分類存放,實行專人管理,做到手續完備、帳物相符。
(四)救災、救助物資的運輸和保管,做到專人負責,科學管理,防止出現救災物資的變質和丟失。
(五)對捐贈物資有效期進行動態跟蹤,對有有效期和保質期的物品建立預警機制,及時處置。
(六)各級紅十字會自行采購救災、救助物資的,要在物資上加上明顯的紅十字標識,讓受益群眾能了解救災、救助物資的來源,進一步宣傳紅十字會。
第五條 物資的發放:
(一)物資的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救災、救助物資要及時發放。上級紅十字會撥發的救災救助物資,原則上在收到物資后1個月內發放完畢,并將相關手續及發放情況報上級紅十字會。上級紅十字會通知文件中特別規定有時間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完畢。
(三)對社會捐贈的物資,有時間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完畢;沒有時間要求的,要在物資有效期內盡快發放下去,并將發放情況向捐贈人進行反饋。
(四)物資的發放要有專人負責,完備相關手續,留存影像、媒體報道等相關資料存檔,以備接受審計。最終的“物資發放登記表”原件要存放在縣(市、區)級紅十字會永久保存,復印件由縣(市、區)級紅十字會報市級紅十字會存檔。由省、市紅十字會直接發放到受益群眾手中的救災救助物資,“物資發放登記表”保存在本級紅十字會。
第六條 監督與檢查:
(一)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分配和使用救災救助物資開展人道救助工作,并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二)建立跟蹤制度。各級紅十字會在物資發放完畢后半年內對物資發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一旦發現違規情況將予以通報、糾正。
第七條 本辦法未涵蓋的事項,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