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最新排行榜
日期:2007-7-16 17:44:23
附: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第三條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愿無償獻血達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國 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車、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30萬元以上或捐贈 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及部門。
第五條 國家“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臨床供血達到100%由無償獻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第六條 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全 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 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表彰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于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無償志愿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附則: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兩次計劃,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四次計算。
序號 | 姓 名 | 獻血總量(ml) |
1 | 孫志軍 | 32800 |
2 | 王金平 | 15800 |
3 | 仇寶禹 | 12000 |
4 | 田榮國 | 11600 |
5 | 曹建軍 | 11400 |
6 | 張云武 | 9400 |
7 | 王炳學 | 8800 |
8 | 房模富 | 8600 |
9 | 馬俊杰 | 8200 |
10 | 胡艷華 | 7600 |
11 | 郭峰 | 7400 |
12 | 馬士順 | 6800 |
13 | 周正興 | 6800 |
14 | 姜振坤 | 6400 |
15 | 陳洪濤 | 6400 |
16 | 孫守升 | 6400 |
17 | 任立軍 | 5800 |
18 | 宋玉林 | 5800 |
19 | 王洪祥 | 5800 |
20 | 姜玉英 | 5600 |
21 | 魏德成 | 4400 |
22 | 高陽 | 4400 |
23 | 劉桂芳 | 4200 |
24 | 李繼宗 | 4000 |
25 | 張瑞山 | 4000 |
第三條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愿無償獻血達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國 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車、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30萬元以上或捐贈 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及部門。
第五條 國家“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臨床供血達到100%由無償獻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第六條 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全 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 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表彰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于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無償志愿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附則: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兩次計劃,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四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