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朝陽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市紅會)捐贈資金的接受、使用、監督、信息反饋與公開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贈資金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與法規,結合市紅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資金為貨幣形式,主要為直接接受境內組織和個人的捐款;上級紅十字會及外市紅十字會轉撥捐贈款;市內各級紅十字會匯繳捐贈款。
第三條 捐贈資金的使用原則:尊重捐贈人意愿;符合紅十字會宗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第四條 捐贈資金核算會計制度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捐贈票據管理按財政局票據中心的要求執行。出納在市財政局票據中心申購后統一管理,實行領用登記和票根歸檔管理。
第五條 捐贈資金接受
依法在民政局申領“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開設唯一專戶進行捐贈資金接受和使用核算。
按照內部控制要求,捐贈資金的接受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做到人員分工明確、財務手續完備、會計專帳核算、銀行專戶儲存、賬款相符、賬表相符和臺賬清楚。
(一)接受部門
常態下捐贈資金接受由籌資財務部完成。重大自然災害發生緊急階段,可從外單位借調人員或招募紅十字志愿者充實到捐贈接受工作中,但接受工作的關鍵環節由機關財務人員管控。
(二)接受方式
現金方式:籌資財務部或指定地點,接受捐贈應兩人以上,接受捐款應當場清點復核,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募捐箱收入需兩人以上開箱共同清點后,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票據上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贈現金應當日存入捐贈資金專戶。
轉賬方式:現場收到的轉賬支票、現金支票等,在支票背面加蓋財務印章后及時交市紅會捐贈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收到從其他銀行轉入的捐贈款,出納人員及時打印銀行回單,并下載網上銀行明細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匯總,核對后及時將單據傳遞會計人員,進入會計核算環節。
銀行轉賬、微信捐贈的捐款按照捐贈意愿開具捐贈收據,捐贈收據名稱與捐贈方信息必須一致,捐贈金額10元以上開具捐贈收據。紅十字會接收捐贈后,應及時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和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郵政匯款方式:出納人員負責接受匯款單,逐筆登記錄入相關信息,在匯款單上蓋市紅會公章,送交郵政總局匯兌,款項存入銀行后,根據匯款人信息寄出公益性捐贈票據,捐款人郵寄地址不詳的按銀行轉賬方式開票程序處理。
第六條 捐贈資金統計
(一)按時做好各類捐贈收入的統計匯總工作。常態下每月統計一次,特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期,每日或按規定時間內統計。
(二)捐贈款項按照定向、非定向分類統計,根據災害分類向集體會議、上級紅十字會和相關單位報告捐贈收入情況。
第七條 捐贈資金核算
(一)專帳核算
捐贈資金采取獨立帳套、專帳核算的方式進行管理。
(二)專人管理
捐贈資金的日常核算由會計負責,對出納交接的單據及時錄入會計憑證,定期對賬,確保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帳表相符,嚴格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第八條 捐贈資金使用
(一)使用范圍
緊急階段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資和資金。
組織救援力量參與緊急救援、轉移受困人群、運送救援物資等發生的費用。
捐贈人指定的受贈對象或援助項目。
經上級部門或集體會議通過的其他用于救災、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按受災地區政府統一規劃施行的災后重建、生計項目支出。
上級紅十字會(紅十字基金會)、各市(市、區)紅十字會及境外紅十字會(組織)援助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支出。
(二)審批權限
按《朝陽市紅十字會機關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三)撥付流程
定向捐贈資金的撥付。由經辦人員提交撥款申請,經財務審核,按審批權限,領導簽署意見后及時轉撥給指定捐贈對象或所屬紅會。
非定向捐贈資金的撥付。緊急階段可作為緊急資金撥付使用,非緊急階段用于災后重建或其他援助項目,按上級部門或會集體通過方案,相關科室提出用款申請,經領導簽署意見后下撥。
各項撥款業務,必須齊備相關資料,包括捐贈函(合同、協議)及會議紀要等。
第九條 捐贈資金公示
捐贈資金公示分為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須準確完整。
接受公示由辦公室提供數據,按程序審批后在市紅會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的具體內容包括捐贈資金接受日期、捐贈人姓名、金額、捐贈意愿等。
第十條 財務報告
援助項目財務報告按援助方要求提交,年度終了,由項目會計編制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捐贈資金審計
(一)辦公室每年定期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資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業務部對相關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建立臺賬并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